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批复,国家税务总局汕头保税区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汕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其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相应更名,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保税区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汕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于2023年2月23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汕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公章和涉税费业务专用章,原国家税务总局汕头保税区税务局的公章和涉税费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办公地址为汕头市濠江区广达大道中段汕头保税区河中路税务办公楼。
二、国家税务总局汕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继续履行原国家税务总局汕头保税区税务局行政职能,原有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变。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2023年2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汕头综合保税区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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