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潮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行动,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严查活禽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等违规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疫情发生后,市局分管执法的局领导牵头组织执法监督科、价监科、法规科、药品科等科室业务骨干组成执法专案组,及时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第一时间派出业务骨干到县区局(分局)指导、督办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我市查办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0年1月28日,饶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饶平县钱东镇的平民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该药店现场无法提供所卖口罩的合法来源手续,并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16元/包(20个/包)的口罩,提价到30元/包(20个/包)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及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饶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
1月 27 日,潮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鹏胜便利店进行检查。经查,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鹏胜便利店2020年1月21号以100元/盒购进了一盒保卫康高效活性碳口罩,其规格为50个/盒。留存40个口罩自用,其余10个在2019年1月26日以3元/个的售价销售出去,销售时未标示口罩的销售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三
1月29日,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平健药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药房从2020年01月22日开始销售“板蓝根颗粒”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四
1月25日,潮安区浮洋市场监管所根据投诉举报对潮安区浮洋镇灼敏药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售卖的一次性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现场清点,现场共有口罩968个,其中白色透明袋包装的无厂名厂址、商标的无纺布口罩888个,包装袋标注有商品名称、厂名、执行标准的纱布口罩80个。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口罩的合法来源手续,未能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对查获的口罩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和经营无厂名厂址口罩的违法行为。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五
1月29日下午,市局督导组在潮安区金石市场监管所配合下,对金石镇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位于金石市场内的两户销售裸鸡的档口内,放置有活笼及去毛机等机械,档口内的卫生情况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存在没有严格落实农贸市场“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大清洁”制度的情况。经查,两当事人持有效证照经营,能提供所经营家禽的检疫合格证明及进货单据,承认没有认真做好摊档内的卫生清洁工作。执法人员现场向两经营者进行疫情防控期间的政策宣传教育,并要求经营时必须戴口罩。同时分别进行行政约谈,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在市场内宰杀活禽,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防控措施,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两经营户承认错误并分别签署承诺书,保证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在市场内经营活禽,严格执行有关防控措施。目前,两经营者的店内活笼、去毛机等设备已全部清理出场,现场无发现有经营活禽迹象,卫生情况有改观。
下一步,潮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惩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活禽经营者未按规定经营、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以赴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市场秩序稳定。广大市民在日常中如果发现市场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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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潮州市场监管
编辑整理:潮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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