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潮州市应急管理局温馨提示: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饶平县浮山镇一处山林发生火情,肇事者被拘留!
     12月16日凌晨3点半左右,饶平县浮山镇荔林村一处山林发生火情。接报后,饶平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饶平县森林消防大队及附近镇村干部共50多人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扑火。经多方全力救援,山火于16日上午8时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据公安机关掌握的现场情况,火情是由山地承包者陈某荣违规用火烧除杂草引起。肇事者陈某荣于16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已被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正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潮州市应急管理局提醒:
     近段时间,我市降水偏少,天气持续干燥,我市已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加上冬至将至,上山扫墓的群众增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带火种上山,违反相关防火规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

你必须知道的法律责任

No.1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No.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图片来源:潮州发布、饶平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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