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保障标准(草案)公示
为加强潮州市古城区域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写了《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保障标准(草案)》,根据有关规定,该标准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时间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5月18日。
意见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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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2294823
电话:2219119
联系人:吴泽鹏
附件:《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保障标准(草案)》
潮州市公安局
2018年4月18日
附件:
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保障标准(草案)
1 适用范围
1.1 该标准适用于潮州市古城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场所。已经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1.2 本标准只适用于潮州市古城区的改建工程(内部装修),不适用新建、扩建工程。在古城区内原址原貌重建、改建的经营性场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未明确之处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2 日常管理
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场所内显眼位置粘贴消防安全责任人信息(含责任人照片、姓名及消防安全职责等),接受群众监督。
2.2 经营性场所应当每日早、中、晚分别对场所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3 每半个月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并消除火险隐患。
2.4 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2.5 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改造、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2.6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控制室人员应取得国家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执证上岗,并保持24小时人员在岗在位。
2.7 厨房的油烟管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洗。
2.8 场所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检测。
2.9 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2.10 应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2.11 电动车应使用匹配的适配器充电,且应在室外停放和充电。
3 公共技术规定
3.1 古城区内禁止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3.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3.3 不得采用可燃夹心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3.4 除按传统民居建设的木结构主体(含门窗)外,其余内部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3.5 安全出口数量、宽度以及楼梯形式、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1 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当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层数不大于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
2 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当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层数不大于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
3 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当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层数不大于2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
3.6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设置在二层以上时,每个房间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应设置从内部易于开启的紧急逃生口。紧急逃生口净高度不应小于1.0m,净宽度不应小于0.8m,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当场所仅设置一条楼梯时,二层以上(含二层)的紧急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1条(部)消防逃生梯、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3.7 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8 未达到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宜选用无线组网的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3.9 应按建筑面积每75㎡配备4kg 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建筑面积不足75㎡的按75㎡配备。
3.10 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低于30min,照度不低于5Lx,配置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大于10m。
3.11 应配置5盘消防水带、一支水枪、一把消防栓扳手;有条件的场所应设置景观水池、消防水池或专用消防水箱;厨房应至少配置一块灭火毯。
3.12 应配备警示提醒器材(如:哨子、锣鼓、手持扩音器等器材)。
3.13 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14 应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建筑面积大于300㎡的经营性场所应当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4 各类型场所技术规定
4.1 公共娱乐场所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场所容纳人数按0.5人/㎡计算,严禁超员经营;
2 未达到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简易喷淋和无线组网的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3 当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控制器应设置在前台、值班室等有人员值班的位置;
4 场所内明显位置、楼梯间、包厢内应设置疏散指示图。
4.2 酒店、客栈等经营性住宿场所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得设置“胶囊”房等密集床位房;
2 未达到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简易喷淋和无线组网的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3 当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控制器应设置在前台、值班室等有人员值班的位置;
4 房间内应配置不少于2具防毒面具;
5 房间内应设置疏散指示图。
4.3 餐饮场所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2 不应存放、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液体。厨房确需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放装载量为15kg的气瓶不得超过2个,厨房设置自然排风窗。厨房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超过30kg时,应设置安全独立的瓶组间并采用管道供气;
3 未达到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简易喷淋。
4.4 茶馆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茶馆带歌舞、戏曲表演性质时应按4.1条有关规定执行;
2 室内包厢不应使用炭炉、煤油炉等明火炉具;
3 未达到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简易喷淋。
4.5 小作坊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层数不应超过2层;
2 未达到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无线组网的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3 丙类小作坊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设置简易喷淋。
4.6 博物馆等展览类场所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场所容纳人数按0.5人/㎡计算,严禁超员经营;
2 未达到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无线组网的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