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潮公告 3号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如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道路等公共交通场站及路线,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园、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娱乐场所、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社区小区、村居、产业园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扫场所码、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轨迹核查、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以上物业管理部门、场所、单位等拒不履行上述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擅自出入、冲闯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冲闯政府部门、防疫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的;妨害保障城市运行交通秩序和阻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应当暂停经营的场所、机构等擅自经营的;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三、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潮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及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不配合所在单位或社区管理防控措施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等防控产品,以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查验检测结果等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编造或者故意散布、传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偷越或者组织、运送、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十二、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潮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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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平安潮州
编辑整理:潮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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