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潮州市人民监督员。现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并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支持和便利。人民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而支出的有关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三、选任名额
结合我市实际,经商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本次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50名(含留任)。
四、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为2022年6月—2027年6月。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
五、报名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2.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有一定的履职保障时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六、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报名方式和地点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和组织推荐。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
个人申请报名的填写《潮州市人民监督员报名表》(附件1);通过工作单位和组织推荐的,填写《潮州市人民监督员推荐表》(附件2)。(附件1、2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到潮州市司法局网站下载)表格双面打印,一式三份,连同个人证件照片、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等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附于报名表格后。可到潮州市新洋路华信大厦市司法局现场提交(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休假日除外),也可以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并在信封上注明“人民监督员报名材料”。相关材料报送于2022年4月11日截止。
地址:潮州市新洋路华信大厦六楼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616室),邮编:521000,联系电话:0768-2304210,联系人:陈志斌、陈澌。
八、选任程序
(一)公告。潮州市司法局通过本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潮州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报名。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个人申请自荐、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产生。
(三)初审。潮州市司法局对自荐人选和组织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按照1:1.2的比例确定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
(四)考察。潮州市司法局采取到人选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民监督员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五)评议。潮州市司法局根据考察等情况组织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六)公示。潮州市司法局将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七)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潮州市司法局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潮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潮州市司法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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