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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例剖析

近日,潮州市应急管理局

对潮安区龙湖镇和盛五金厂

开展安全生产突击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厂一铁皮车间储存有氩气(液化)储罐,储存液化氩气3吨多,用于自身工厂不锈钢生产,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暂时停止生产,并就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Δ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经现场核查和调查询问,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和盛五金厂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责令其改正,对该厂上述的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知识园地

知识点一:危险化学品储存有何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知识点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业仓库,有什么后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知识点三: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应符合哪些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求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和3.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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