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等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即从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入院的,潮州市新冠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含签订临时专项医保协议的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该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即居民医保90%、职工医保95%),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收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由财政给予补助。
门急诊治疗方面,通知指出,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的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按70%执行。
另外,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冠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原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通知还明确要优化经办管理、做好便民服务,推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增加“新冠门诊”医疗类别,实现“新冠门诊”医疗费用市内直接结算,推进省内跨市“新冠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通知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原有文件中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转载:潮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