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次典型案例经过个人申报、逐级推荐、征求资深法官意见、审委会审定等程序,最终评出了具有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商事、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惩治出售个人信息犯罪、严惩养老诈骗、打击网络社交诈骗、运输行业新业态用工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婚内抚养费、电商平台“刷单炒信”、林木倾倒损害、农村自建房施工以及执行守信激励机制等方面内容,反映了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公平正义实现所作的努力,体现了全市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民生权益各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目 录
一、蔡某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惩治物流人员出售个人信息犯罪
二、曾某诈骗案——严惩假借办理社保之名诈骗老年人犯罪
三、方某宇等7人诈骗案——严厉打击网络社交活动诈骗犯罪
四、杨某生诉黄某新劳动争议案——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货运,驾驶员与合作的车主不直接构成劳动关系
五、张某平诉张某云、杨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的债务自己承担
六、谢某诉谢某鑫抚养费纠纷案——未成年子女可请求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七、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洪某贵合同纠纷案——“刷单炒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八、许某玮诉某园林管理处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需尽到管理职责
九、陈某芳诉詹某生、林某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村民自建多层房屋选任无资质人员施工的,发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应承担过错责任
十、戚某罚金执行案——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可暂缓失信惩戒
一、蔡某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依法惩治物流人员出售个人信息犯罪
【基本案情】
蔡某炼和庄某薰(另案处理)于2021年12月1日入职于某物流公司,蔡某炼负责分拣快递包裹,庄某薰负责扫描快递包裹。2021年12月2日至10日,蔡某炼与庄某薰合谋利用上班的便利,用手机对快递包裹上的快递单拍照,非法获取寄件人、收件人的个人信息,再以每条信息1.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8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给李某豪(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12884元。
【裁判结果】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炼在与庄某薰、李某豪共同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中,系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蔡某炼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蔡某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蔡某炼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遂判处蔡某炼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2884元。
【典型意义】
如今,人们的生产生活高度依赖网络与信息系统,到处留有个人痕迹,容易泄露个人信息,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本案犯罪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侵扰公民生活安宁,也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依法处置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不法行为,能够有效震慑犯罪分子,让试图挑战法律者不敢为,同时也起到警示作用,让人民群众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在全社会营造守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良好氛围,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安全感。
主办人:普宁法院 蔡艺强
编写人:普宁法院 杨晓仪
二、曾某诈骗案
——严惩假借办理社保之名诈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11月,曾某向曾某英谎称其能帮他人办理一次性缴清社保费的手续。曾某英信以为真,先后居间介绍了曾某妹、曾某兰、陈某容等人到曾某处办理。曾某以收取社保费、代办手续为由,通过曾某英先后收取曾某妹9.6万元、曾某兰9万元、陈某容9.6万元,共计28.2万元,并以各种理由欺骗曾某妹等人。
【裁判结果】
揭西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代办“养老保险”的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曾某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养老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件,诈骗分子利用老年人重视养老保险、急切补办社保手续的特点及不了解社保政策、辨别能力不强的弱点,假借代办“养老保险”之名,通过熟人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不仅给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本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惩治养老诈骗犯罪,以实际行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主办人:揭西法院 吴焕照
编写人:揭西法院 林塽
三、方某宇等7人诈骗案
——严厉打击网络社交活动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从2021年4月开始,方某宇、方某鑫、黄某鑫合伙开设网络直播工作室,方某宇负责提供电子设备、引流、技术指导、话术本、财物,方某鑫、黄某鑫负责租赁场地或提供设备。后招募、雇佣方某慧、方某燕等人担任工作室“键盘手”或主播。2021年7月,吴某林加入该工作室担任“键盘手”,提供电脑、手机供作案使用,并邀请黄某龙加入并担任“键盘手”。
该团伙根据“剧本杀”“话术本”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女主播视频直播并吸粉引流,过程中营造年轻单身形象,吸引男网友添加工作室微信账号,进而以与被害人发展恋爱关系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到直播间充值、赠礼、打赏,再通过直播平台返利获取非法利益。经查,该团伙存续期间非法获利共计132718元。
【裁判结果】
惠来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宇、方某鑫、黄某鑫、吴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通过网络的形式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龙、方某慧、方某燕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方某宇等人通过网络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仍受雇佣参与其中,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方某宇、方某鑫、黄某鑫、吴某林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平台增多,直播平台粉丝群体巨大,不少犯罪分子利用女主播为噱头,通过线上直播互动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等为话术,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其诈骗手段与普通直播打赏极为相似,迷惑性极强,一般群众难以甄别,属于新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深刻揭露新型的诈骗犯罪手法,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社交诈骗犯罪,警示网络直播经营者必须增强法治意识,恪守法律底线;警醒公众在网络社交活动中要保持清醒,谨慎对待网络交友,谨防“情感陷阱”,以免上当受骗。
主办人:惠来法院 陈泽楷
编写人:惠来法院 汪斯妍
四、杨某生诉黄某新劳动争议案
——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货运,
驾驶员与合作的车主不直接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黄某新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的个体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名下有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杨某生与黄某新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双方也不存在社保关系以及其他商业保险关系。杨某生在自行注册的某货运APP账号上,注册了黄某新的货车,并于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通过该账号驾驶涉案货车完成平台相应货运任务,获得的收入报酬均支付至黄某新名下银行账户。案外人黄某鑫于2021年9月成为黄某新的合伙人,曾于2021年2月14日通过其微信向杨某生转账7500元。后杨某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其与黄某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得到支持。杨某生遂诉至榕城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上述期间其与黄某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榕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杨某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生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杨某生与黄某新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某货运平台注册登记是杨某生所为,并非黄某新为其注册登记;杨某生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杨某生驾驶黄某新名下的货车从某货运平台接单后完成货运任务以及报酬均汇入支付至黄某新名下银行账户的事实,不能证明杨某生受黄某新雇用并对杨某生的货运工作进行管理;黄某鑫向其支付过款项,并不能证明是黄某新基于劳动关系向其支付工资,遂依法驳回杨某生的上诉,维持驳回杨某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运输行业新业态用工关系引发的纠纷。本案货运APP平台仅是为驾驶员提供交易处理、订单查询等服务,驾驶员是依托货运APP平台完成货运工作,是接受该平台管理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与该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驾驶员为货运提供劳务,车主提供车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作关系,按照提供劳务与提供运输工具分配各自货运报酬。实践中,作为新业态从业者的驾驶员、车主在享受网络货运平台便利的同时,应当注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双方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加强法律意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更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更为规范的互联网运输行业。
主办人:揭阳中院 方文双
编写人:揭阳中院 方文双
五、张某平诉张某云、杨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的债务自己承担
【基本案情】
张某云与张某平系同胞姐弟,张某云与杨某华系夫妻。2015年,张某云向张某平借款4万元,张某平转账给张某云。后张某云归还2万元,尚欠借款2万元。2016年,张某云向张某平借款11万元,张某平转账至杨某华的银行账户。当天,张某云将借款11万元及之前尚欠的借款2万元合计13万元,向张某平出具《借条》,写明借款用于赎回揭西房产,借款人为张某云,“收此款人”处张某云代签为杨某华。2016年11月23日,杨某华在第一次收到张某平11万元转账后,向张某云转款4万元和向某投资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17.32万元。
2017年,张某云又多次向张某平借款共14万元,其中10万元通过杨某华的银行账户周转,并出具《借条》,“收此款人”处仍由张某云代签为杨某华。杨某华收到10万元后,随即将该款分4笔转给了张某云。
后因杨某华拒绝还款,张某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云、杨某华共同向张某平付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涉案两笔借款均是以张某云个人名义向张某平借的。对于第一笔借款13万元中的2万元和第二笔借款14万元,因张某平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用于张某云、杨某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认定该16万元借款是张某云的个人债务。而第一笔借款中的11万元借款,从资金流向上可知杨某华对该笔借款的用途知悉且实际参与,依法应认定该11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判决涉案27万元借款中的11万元及利息为张某云、杨某华夫妻共同债务,16万元及利息为张某云个人债务,驳回张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属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本案认定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数额较大,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虽然款项通过借款人的配偶银行账户转账,债权人主张借款属于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仍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准确适用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保护了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主办人:揭阳中院 林汉葵
编写人:揭阳中院 郑宋玲
六、谢某诉谢某鑫抚养费纠纷案
——未成年子女可请求
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
谢某鑫与方某芝于2016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并在同年11月12日生育谢某。2021年9月10日,谢某鑫写下一份《保证书》交给方某芝,其中写到“自2019年9月份至今2021年9月未曾抚养过儿子,从没关心过儿子,儿子发烧也没照顾,对于这两年来每月应给付儿子生活费以每月2千算,总4万,接下来对之前欠的抚养费打入银行卡的方式还给老婆”。之后,谢某鑫仅支付过3000元抚养费。2022年6月,谢某将父亲谢某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谢某鑫支付自2019年9月起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直至谢某有独立生活能力。
【裁判结果】
揭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和第1067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谢某鑫对谢某负有抚养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鑫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谢某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综合相关证据,判决谢某鑫应支付给谢某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抚养费60000元。鉴于方某芝与谢某鑫仍系夫妻关系,对谢某均有抚养义务,不宜提前用判决方式处理尚未发生的抚养费问题,故不支持谢某要求谢某鑫支付2022年8月之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保障措施越来越完善,未成年人权利得到更多保障。民法典第1058条、第106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解决了传统观念上“不离婚就无法请求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难题,给当下大众吐槽的丧偶式育儿下了一道紧箍咒,更好更全面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主办人:揭东法院 谢玉燕
编写人:揭东法院 谢玉燕
七、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洪某贵合同纠纷案
——“刷单炒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8月期间,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雇佣洪某贵帮忙运营天猫店铺,洪某贵为公司的店铺提供刷单、商品上架、代购货物等,运营过程中由洪某贵委托“刷单”平台进行刷单,公司承担相应的“刷单”费用。后因店铺需要更换“刷单”平台,公司在原“刷单”平台充值剩余的刷单款无法提现,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因此公司请求洪某贵归还剩余刷单款项45967.8元及利息,并赔偿公司损失5000元。
【裁判结果】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洪某贵之间约定的“刷单”行为并不产生真实的交易,而是双方通过恶意串通,由公司承担有关费用,再由洪某贵通过“刷单”平台雇请相应的刷手,购买公司经营网店的商品,以达到提高公司经营网店销量的目的。公司的店铺可因此受益,而其他销售同类产品的店铺反而失去竞争优势,双方约定的“刷单”行为严重扰乱网购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且“刷单”行为最后会将经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让消费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商家的“刷单”行为买单。因此,双方约定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公司支付洪某贵相应的刷单款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和救济,遂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电商平台“刷单炒信”的行为,“刷单”行为本身并非存在真实的交易,而是通过店家与“刷手”串通后,虚增店家的销量和信誉。针对这种严重扰乱正常信息网络交易秩序的行为,本案及时作出回应,告诫电商经营者“刷单炒信”行为不仅是不真实、不诚信的行为,若发生纠纷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甚至有可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引导电商遵循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打造公平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
主办人:普宁法院 陈胜
编写人:普宁法院 李泽文
八、许某玮诉某园林管理处林木
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需尽到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7日晚,许某玮将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停放在路边,后返回家中休息。次日凌晨3时左右,许某玮发现自己的轿车后方右侧被一棵枝叶茂盛的大树砸中,车辆遭到严重的损坏,倒下的大树也横跨挡住了整条道路。许某玮认为,某园林管理处作为市区路边绿化树木的管理及维护单位,疏于日常管理,没有及时对涉案大树进行定期修剪养护及加固支撑,直接导致涉案大树倒下砸损其车辆,造成其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普宁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来看,涉案处路边的树木树冠茂盛、树干高大,显示某园林管理处修剪维护树木不全面、不周到;涉案的树木附近亦有其他枝繁叶茂的树木向路面倾斜,证明某园林管理处平时疏于对涉案附近的树木加固支撑,排除隐患。某园林管理处作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对其管理的树木倒下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许某玮没有选择安全的地点驻车及注意天气变化,在夜间较长时间将车辆停驻在路边大树下的行车道上,客观上将车辆置于一个存在安全隐患的境地,对车辆损坏也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法院酌定许某玮承担本案40%责任、某园林管理处承担60%责任,判决某园林管理处应赔偿许某玮车辆损失各项费用共计21606元。
【典型意义】
在城市道路、农村房前屋后栽种树木,能进一步优化宜居环境,点缀生活色彩。但我们在享受这抹绿色的同时,法律又赋予了一定的责任,即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需尽到管理职责。若对树木疏于管理,可能出现树枝倒塌、树枝、果实坠落伤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事件,从而引发纠纷。因此,作为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有必要定期对林木进行修剪、管护,营造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增加人民群众幸福感,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主办人:普宁法院 黄鸿东
编写人:普宁法院 何芷晗
九、陈某芳诉詹某生、林某坤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村民自建多层房屋选任无资质人员施工的,
发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应承担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
詹某生于2021年9月以4万元的价格、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了林某坤位于惠来县隆江镇某村一幢三层的新建房屋的外墙装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詹某生雇佣陈某芳在涉案房屋做小工。2021年10月11日,陈某芳在使用吊机吊水泥时伤到右手的尾指和无名指,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詹某生不具备装修房屋外墙的资质。林某坤将装修工程发包给詹某生时,并未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裁判结果】
惠来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精神,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反之三层(含三层)以上则是需要建筑资质的。本案中,詹某生缺乏相关资质,且作为雇主没有向雇员陈某芳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其对该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林某坤的新建房屋为三层建筑,其应审查詹某生的资质,但其没有审查,只是简单地将房屋发包给詹某生装修,故林某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芳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工作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陈某芳在工作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之一。综合各方的过错,法院酌定陈某芳自己应承担20%的责任,詹某生承担60%的责任,林某坤承担2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许多农民兴建房屋改善生活环境,且普遍情况下自建房承建方大多是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极少为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但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农民自建两层以上(不含两层)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承建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发包方(房主)选择无资质人员施工的,主观上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农村自建房承建方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不仅能提高房屋的建筑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也能保障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筑业市场的长远发展。
主办人:惠来法院 林水贤
编写人:惠来法院 张诗培
十、戚某罚金执行案
——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如实申报财产
并作出信用承诺,可暂缓失信惩戒
【基本案情】
戚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暂予监外执行。因戚某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戚某主动申报名下财产,同时表达积极履行意愿,但其一时间难以凑齐全部罚金,请求分三期缴清,并于2022年9月22日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于2022年9月缴纳罚金20万元,10月缴纳罚金10万元,11月缴纳罚金10万元。鉴于戚某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并承诺积极履行,法院决定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后三个月,戚某依诺如期缴纳罚金,并于11月15日履行完全部缴纳义务。
【典型意义】
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是守信激励的一种形式。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承诺的,法院可依法给予其一定宽限期,暂缓失信惩戒,激励被执行人继续保持积极履行态势,促进债务后续履行。本案是执行实践中运用守信激励机制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典型案例,为被执行人通过积极履行获取信用激励提供了良好示范,有利于发挥守信激励正向作用,推进诚信揭阳建设。
主办人:揭阳中院 陈志锐
编写人:揭阳中院 杨红波 徐曼芬
END
来源:揭阳日报
编辑:林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