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对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以及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和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进行汇总申报,确保国有资产不遗漏不流失。
《意见》还对重整企业解除非正常户、发票领用、信用修复、税收优惠、解除和恢复保全措施等司法实务进行了规定,用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为企业重整中的涉税问题处置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司法和税务的工作协作机制,针对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服务企业破产重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清收税收债权等破产企业涉税重点、突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制定了更加规范高效的流程,进一步缩短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从根本上解决此前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案件时遇到的涉税堵点问题,为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办理此类业务提供了可操作的具体指引。
接下来,汕头法院将深入推动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构建“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的“府院联动”工作格局,协同处理破产处置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存续资产运营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点面结合推动汕头营商环境各项指标得以大幅提升。
来源:中院研究室
编辑:刘泽斯
审校:张晓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