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适度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1年以来,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相关指导性文件,要求各地在上级统一框架之下推动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统一。其中《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以下简称《广东省待遇清单》)明确在2023年底前各地不符合国家和省待遇清单要求的全部清零。按照《广东省待遇清单》要求,新生儿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因此,《通知》按照上级要求对我市现行的新生儿出生年度内随母享受待遇政策予以清理规范,规定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度或出生6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待遇可追溯至出生之日。
2022年9月出台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1号)要求合理确定异地就医住院支付比例,明确“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因此,《通知》按照前述要求,调整提高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相应住院情形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住院就医费用负担。根据《通知》明确,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调整如下: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办理转诊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办理临时异地就医手续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调整为50%。
来源 | 汕头融媒集团编辑 | 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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