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preview电捕捞,是一种非法捕捞作业方式,会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近日,在南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笑就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还得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79550元,并在汕头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而这,也是南澳县人民检察院办结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去年4月,陈某笑等人在南澳附近海域使用国家禁用的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被汕头海警局濠江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渔获物313公斤以及电线、轴带发电机、网具等渔具一批。经鉴定,该渔船使用的渔具属于“单船(底层)桁杆拖网”,在《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制度的通告》中被列为“过渡渔具”,使用的渔法为电力捕捞作业,且渔船作业被查海域属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渔业禁渔区线内。
本案被告采用“底拖网+电捕捞”的非法捕捞方式,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巨大,底拖网导致的生态损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会破坏海底物理结构,影响底栖生物的栖息环境,另一方面还会搅动海底的泥沙,对生物生长、鱼卵孵化带来不良影响,而电捕鱼的作业方式更是危害巨大,它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会造成被捕捞起来的鱼类和伴随鱼类的大量死亡,还会危及人身安全。——南澳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郑奕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陈某笑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南澳有着丰富的海洋渔业资源,但这些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需要我们有节制地开发利用,但近年来非法捕捞行为仍然屡禁不止,针对该行为,过去我们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要承担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的修复责任。——南澳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郑奕驹
近日,南澳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审结该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期间,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陈某笑经南澳县法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由陈某笑依法承担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赔偿责任,向指定账号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7955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82550元,并在汕头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起案件,也是南澳县人民检察院办结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这笔费用,我们将交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财政专户,专门用于生态修复,我们希望借此案的办理,警醒广大渔民朋友们,要树立底线思维,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接下来,南澳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展现检察担当,加强对破坏南澳海岛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办理力度,坚持打击与生态修复并举,为我们水更绿、山更青、天更蓝的美丽家园贡献检察力量。——南澳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郑奕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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