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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权威详解



12月2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23年1月8日起

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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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将从2020年1月20日起采取的

“乙类甲管”措施变为“乙类乙管”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都有哪些?

管控措施有何不同?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疫情应对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梁万年接受总台记者专访,就此次调整作相关解读。



我国传染病防控

依法实施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

梁万年介绍,目前我国法定传染病共有四十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7种,丙类传染病11种。


分类管理一直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策略,实行动态调整,依法科学管理一直是我国应对传染病的基本原则。具体将一种传染病划定为法定或者不列为法定传染病,列为哪类法定传染病,是综合考虑病原体特性、疾病特征、传播速度和范围、对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人群免疫力、卫生系统的防控救治能力等因素而做出的决策,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传染病的分类就会做出相应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也会相应地优化调整。

梁万年表示,新冠在早期发现时,由于对其病毒特性、流行病学特征,包括对生命对健康的危害等方面缺乏认识,并且不完全具备有效的抵抗能力,国家把它定为乙类传染病,实行甲类管理,有效地保障了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现在,一些关键情况发生了变化,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同时为了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更好地聚焦重点的防控领域和措施,更加科学地进行疫情防控,所以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条件已经具备。



调整为“乙类乙管”

不是放任不管

梁万年指出,调整为乙类乙管是一种依法、科学、有序的动态调整,不是完全放开不管,调整目的是更精准更科学地防控疫情,更有效地利用相关资源平衡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始终秉承的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不能理解为放任不管。

他表示,在调整为乙类管理后,在感染者与密接人员隔离、疫区封锁、交通卫生检疫等防控措施上都会做出相应调整。

梁万年指出,要坚定信心,最大可能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从国内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已经或者正在渡过第一波最高峰的冲击,并没有出现大面积重症、死亡这种情况。另外,要在科学上注重加强疾病的监测,及时查看它的变异情况。


在防控措施上

“乙类甲管”与“乙类乙管”有何不同?

国家疾控局传防司司长雷正龙表示,在疫情防控方面,“乙类甲管”与“乙类乙管”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图读懂

“乙类乙管”最新政策

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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