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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澳县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管委)、学校(园):
根据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市教〔2020〕45号)精神,南澳县教育局制订了《南澳县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澳县教育局
2020年7月9日
南澳县2020年义务教育学生招生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南澳县教育局在南澳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保障学位供给,依法做好南澳县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合理确定招生范围。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等方式,为全县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禁违规招生行为。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省定班额标准等,科学核定学校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全面消除大班额问题。严禁任何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坚决整治各类学校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的行为。从2020年起,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三)优化资源均衡配置,保障学位有序供给。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政策调整以及实现教育现代化需要,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有序推进规划学校建设,保障充足的学位供给。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师资不足问题,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坚持均衡编班原则,规范完善学籍管理。
1.均衡编班。严禁各学校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学校在编班时,要严格按照省定标准班额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2.完善学籍管理。各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因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建立学籍。南澳县教育局将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五)落实帮扶措施,做好特殊群体入学工作。
1.做好政策性优待对象的入学工作。各学校要鼓励华侨子女、港澳台居民子女到我县学校就读,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按居住地户籍人口给予同等入学待遇。要按规定做好烈士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退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等政策性优待对象的义务教育入学工作。
2.做好来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学校要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的要求,继续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凡有空余学位的学校,要按有关规定无条件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开放。要保障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住证持证人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做到应入尽入。任何学校都不得向来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3.做好留守儿童和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县教育局通过主动与县民政局对接,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加强就学情况监控,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会同各镇(管委)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不在学的适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并做好劝返复学工作。会同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把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作为教育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原则,制订帮教方案,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保障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4.做好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县教育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全覆盖、零拒绝”和“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公办学校应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对确实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所在学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5.做好被拆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因住宅被拆迁确需在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南澳县住房建设、房屋征收等部门证明材料和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居)证明及住房证明,到县教育局办理报名手续,县教育局安排其在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就近报名就读。
三、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一)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新生入学安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在录取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时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凡201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当按服务范围接受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县教育局、各镇(管委)、村居、学校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或特殊情况,确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延缓入学期满,应随即入学。任何家长和学生不得以在家学习或接受教育机构培训等方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二)公办小学招生工作
县教育局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做好入学的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学位,确定全县各公办小学的服务范围;各小学招生范围要相对稳定,做到学位分配相对均衡。各公办小学招生出现空余的学位,县教育局将组织开展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县教育局根据各学校实际招生情况,及时调剂公办小学学位,防止因学生流动导致学位空置,确保所有本县户籍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公办初中招生工作
1.小学升公办初中学校的具体工作由南澳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县教育局根据本县的生源情况和初中学位状况,合理划定和调整各公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实行划片入学、小学对口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等方式入学,确保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县教育局根据各学校实际招生情况,及时调剂公办初中学校学位,防止因学生流动导致学位空置,确保所有本县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都有相应的公办初中学位。
2.具有本县户籍且在我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除可报读面向全县招生的南澳中学外,也可报读户籍所在镇(管委)对应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学校。在非户籍所在镇(管委)小学就读的,在就读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镇(管委)对应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升学,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镇(管委)对应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升学。在本市其他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可根据实际选择在就读小学所在区报名申请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就读初中,或选择在本县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报名申请回本县升学。
3.具有本市非本县户籍且在我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在我县就读初中。需在我县升学的,在本县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报名。需回户籍所在区就读初中的学生,在户籍所在区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报名。
4.需回户籍所在区或镇(管委)升学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于7月13日前,向所在小学提交《非户籍小学毕业生回原户籍地升学承诺书》(附件1),各小学将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升学的学生造册(附件2),连同《非户籍小学毕业生回原户籍地升学承诺书》,于7月15日前报送至县教育局教育股。
5.各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出现空余的学位,县教育局将组织开展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户籍小学毕业生。
四、健全招生工作保障机制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教育局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间表,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以“名校”“学位”等旗号开展虚假营销行为的治理。加强招生工作舆论宣传引导和风险研判,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二)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县教育局和各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主动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等信息。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和群众关心政策的宣传释疑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三)推进招生信息化建设。县教育局积极推进“互联网+招生”建设,统一建设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确保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现网上统一报名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等功能,推进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采取可信身份认证、电子证照、部门内部信息互通、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措施,实现入学报名信息、学生学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数据的有效对接,简化优化入学报名、材料核验和资格审核流程,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四)严肃整治违规招生。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招生咨询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本县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严肃查处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六项规定”以及扰乱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秩序的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主管部门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理。依法查处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行为。
附件:1.非户籍小学毕业生回原户籍地升学承诺书(模版)
2.南澳县义务教育学校回户籍所在区、镇(管委)安排升学学生名册
3.南澳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
4.南澳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5.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目录
附件1
非户籍小学毕业生回原户籍地升学
承诺书(模版)
本人(家长/监护人姓名),我的孩子(学生姓名),现就读于南澳县(毕业学校名称),六年X班,学籍号G000000000000000000。将回户籍地XX省XX市XX区(县)XX镇(管委)升读初中,自愿放弃在南澳县参加(区(县)/镇(管委)录取资格。
学生:(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2020年7月X日
附件2
南澳县义务教育学校回户籍所在区、镇(管委)安排升学学生名册
附件3
南澳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
附件4
南澳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5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
3.《广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基〔2020〕2号)
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
5.《汕头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汕府〔2017〕118号)
6.《汕头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
7.《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8.《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
9.《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粤府台发〔2018〕3号)
10.《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156号)
1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
12.《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1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
14.《关于做好汕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汕市教〔2020〕15号)
15.《汕头市复退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措施》(汕市教〔2018〕134号)
16.《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消防支队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汕应急〔2019〕160号)
17.《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施实意见》(汕市发〔2017〕16号)
18.《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汕市教〔2020〕21号)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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