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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调整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拟订了《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调整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要求,现将《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调整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反馈我局。

联系部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控制科

联系方式:88237571,1533973758@qq.com

附件:1、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调整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4日


汕头市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划调整优化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的规定,制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区划调整优化方案,并按《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规定,因地制宜实施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的分类管理。

一、基本定义

(一)禁燃区定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高污染燃料定义

高污染燃料,是指《高污染燃料目录》界定的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以下三类:

1、I类(一般)

①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II类(较严)

①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III类(严格)

①煤炭及其制品。

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划定全市以下范围为禁燃区:

(一)金平区的范围(不含雷打石环保设施用地和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厂址范围);龙湖区的范围;濠江区的范围(不含华能汕头电厂厂址范围);澄海区的凤翔街道、澄华街道、广益街道范围;潮阳区的文光街道、城南街道、棉北街道、金浦街道、海门镇范围(不含华能海门电厂厂址和华电丰盛发电项目地址范围);潮南区的峡山街道范围;南澳县的范围。

(二)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三、禁燃区管理

禁燃区按《高污染燃料目录》界定的燃料组合进行分类管理:

(一)以下禁燃区按类燃料组合管理:

1、金平区除鮀莲街道、月浦街道外的禁燃区范围;

2、龙湖区除外砂镇和新溪镇(不含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新溪片区)外的禁燃区范围;

3、濠江区的禁燃区范围;

4、南澳县的禁燃区范围;

5、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塔岗围片区范围;

6、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除禁燃区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余禁燃区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按I类燃料组合管理,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II类燃料组合管理,2020年1月1日后按III类燃料组合管理。

四、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组合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在市政府规定期限届满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组合,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五、管理职责

各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高新区、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是各直管区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市政府规定期限落实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造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经信部门负责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住建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广天然气使用;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共同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施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造工作。

六、其他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为持续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倒逼产业结构调整,我市今后将继续分期优化调整禁燃区划,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大到全市域。同时,将禁燃区管理逐步过渡到最严格的III类燃料组合。具体的禁燃区划调整和配套管理措施以市人民政府今后发布的文件为准。

(三)本方案由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金平区禁燃区划图

2、龙湖区禁燃区划图

3、濠江区禁燃区划图

4、澄海区禁燃区划图

5、潮阳区禁燃区划图

6、潮南区禁燃区划图

7、南澳县禁燃区划图
















(来源: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主办: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承办:汕头市环保宣教中心

运营:汕头市永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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