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1日、15日、17日,被告人张某先后三次来到汕头市龙湖区某住宅小区,将被害人陈某、李某、刘某等人停放在小区楼层通道内的三辆自行车盗走,后将赃车销赃,所得赃款均被花光。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再次来到上述住宅小区准备实施盗窃时被保安抓获,后保安队长报警,民警到场将张某带回调查。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湖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来源:龙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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