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教育局发出关于做好汕头市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7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保障学位供给,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等规定精神,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法做好辖区内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区域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一)统筹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促进教育公平、优质发展的核心环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
请各区县教育局于6月15日前将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二)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要积极推进学区化办学,合理划分学区范围,将热点小学、初中分散至每个学区,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对于有空余学位的公办热点学校和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学校实行师资均衡配置、学生随机均衡编班,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要继续压缩义务教育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规模,缩减特长生招生计划,至2020年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三)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保障学位供给。
各区县要按照《汕头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汕头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要求,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全面二孩政策、人口及学生流动和教育现代化等新要求,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通过采取学区化和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等多种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按照各区县编制的“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2016—2020)及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小学一年级和七年级的班额要符合省定标准要求,切实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班额。
(四)认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禁止择校乱收费。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落实省、市关于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把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做实做细。凡在我市各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减除各级财政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补助标准后缴费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校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不得招收“择校生”。要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坚决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五)重视做好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应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对确实不能到特殊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所在学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六)重视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凡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无条件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开放。要保障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住证持证人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要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中心城区和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七)做好政策性优待对象的入学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各项教育优待政策。贯彻落实《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粤府台发〔2018〕3号)、《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教港澳台厅函〔2018〕64号)等精神,鼓励华侨子女、港澳台居民子女到内地学校就读,华侨子女、港澳台居民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按其在我市居住地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贯彻落实《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汕头市复退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措施》(汕市教〔2018〕134号)、《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施实意见》(汕市发〔2017〕16号)、等要求,做好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复退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市高层次人才(含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子女等政策性优待对象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八)妥善安排拆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因家庭住宅拆迁确需在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市(区县)旧城改造办公室证明和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及住房证明,到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并安排在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就近报名就读。
(九)加强学籍管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控辍保学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人口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做好失学辍学适龄儿童情况排查,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根据民办学校的设施设备、运动场地、教师配备等办学条件,核准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和录取方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范围内,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原则上面向审批地招生,面向审批地的招生计划不得少于本校招生计划的50%,跨区域招生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各区县教育局于6月15日前核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确定(市属民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录取方式应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全市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有招生活动须在2018-2019学年结束后举行,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任何形式为依据选择生源。支持各区县教育局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进行招生。要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按照“人籍一致”原则及时做好学籍建档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三、小学招生工作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地段学位,确定各小学的服务范围;各小学招生地段范围要相对稳定,做到学位分配相对均衡,确保所有入学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各区县应在6月上旬向社会公布各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办法(各小学的服务范围与上学年相同的,要再次向社会公布)。
(二)小学新生入学安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在录取新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凡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或特殊情况,确需延缓入学的,经县级医疗单位出具证明或未能按时入学的情况说明,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延缓入学期满,应随即入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四、初中招生工作
(一)小学升初中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初中学位状况,合理划定和调整各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结合辖区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学升初中入学制度改革,实行划片招生、电脑派位或对口直升以及九年一贯等初中学位分配办法,确保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区县范围内升学;在非户籍所在区县的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在就读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各有关小学应于5月底前将需回户籍所在区县安排升学的学生的名册报送相关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要互相协调,保证安排好此类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就读。
(三)汕头大学附属小学、汕头市体育运动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除升上本校初中部就读外,其余学生按其户籍归属由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升学。上述学校应主动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并于5月底前将本校小学应届毕业生名单按户籍分布抄送给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规范公、民办学校的招生秩序,要根据各学校实际招生情况,及时调剂公办学校初中学位,防止因学生流动导致公办初中学位空置现象。
五、汕头市第一中学初中部和汕头金中华侨试验区学校招生
汕头市第一中学初中部的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由金平区教育局会汕头一中研究提出并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在金平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文件中向社会公布。
汕头金中华侨试验区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由龙湖区教育局会学校研究提出并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在龙湖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文件中向社会公布。
六、维护良好招生工作秩序,严格执纪问责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管理办法,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主动公布招生咨询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到令行禁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官网、官微等多种形式,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相关工作信息,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和学籍管理情况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重点整治“小升初”招生乱象。各地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清理整治,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校外课业负担。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 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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