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在金平区长平路某医疗器械用品店协助经营的唐某某(未到案)经营管理。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严重,预测医用口罩的市场需求量巨大,遂向在湖北省仙桃县的唐某某建议采购一批口罩运到汕头市销售,唐某某购进的口罩于2020年1月26日托运到汕头市。被告人张某某发现该批口罩系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的“三无”产品,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在该医疗器械用品店以每个2.5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彦、许某等顾客。据张某某供述,唐某某购进的涉案口罩共20件40000个,2020年1月27日、28日销售了2件4000个。2020年1月28日晚,汕头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联合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医疗器械用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案口罩18件共36000个。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涉案口罩的口罩带、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预防、控制新冠病毒疫情灾害期间,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不具有防护功能,仍在医疗用品店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侵犯国家医疗用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疫情防控期间,金平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把握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上述涉疫情刑事案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云开庭”方式,在加强庭审活动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快审严判,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提供了司法助力,为疫情防卫战的最终胜利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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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刑庭
摄影:辛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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