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严格依据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办理了一宗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对提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现全程监督,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取得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罪犯陈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判决生效前,陈某某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龙湖区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龙湖法院经委托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组织诊断后,向龙湖区检察院征询对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龙湖区检察院收到征询函后,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审查,对罪犯陈某某的刑期条件、病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等进行核查,审阅了刑事判决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医学鉴定书及病历等材料,同时委托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对本案的医学诊断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听取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建议。
经审查,罪犯陈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其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脑出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右侧近端肌力3级,远端0级,右侧偏生感觉减退,右侧巴式征(+) , 病情严重程度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龙湖区检察院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遂作出回复意见,建议龙湖法院对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龙湖区法院采纳龙湖区检察院意见对罪犯陈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