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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进行时|龙湖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摧残人的身体和意志,破坏家庭幸福,也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害社会风气。针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禁毒斗争形势,龙湖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对各类毒品犯罪“打”“罚”并举,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近日,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龙湖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做出判决。

只有小学文化的“70”后被告人黄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案情一】

2021年1月30日,被告人黄某与同案人王某(已判决)电话联系通谋交易海洛因。1月31日8时许,王某招引同案人郑某(已判决)乘坐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小汽车,从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街道林厝村出发前往普宁市华侨医院附近路段,黄某将一袋毒品交付郑某,收取现金40600元。

当李某驾驶上述车辆乘载携带毒品的郑某途经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高速出口收费处第二车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查,在副驾驶位后面的座位地板上发现一个红色塑料袋,内有一个用透明胶带缠绕的红色塑料包裹物,撕开透明胶带缠绕包裹物上的透明胶带,再撕开红色塑料包裹的物体,内有一个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物体,打开透明封口塑料袋,里面还有用一个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

经称重,上述白色块状物净重70.18克。经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块状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案情二】

2021年2月28日,在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街道内陇村附近,同案人王某财、严某(已判决)通谋共同出资到普宁市购买海洛因,由同案人王某财负责联络被告人黄某,具体运载事宜由同案人严某、陈某负责。

3月1日11时许,经黄某与王某财联络后,由严某驾驶小汽车载陈某从汕头市区出发前往普宁市华侨医院附近路段,黄某将一袋毒品交付陈某,并收取现金26000元。随后严某驾驶上述车辆载同案人陈某返回汕头市区。当上述车辆到达汕头市金平区招商路龙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门口时,陈某携带装有毒品的袋子下车,严某则驾驶上述车辆前往停车场。随即,陈某被民警人赃俱获,民警现场打开其携带的袋子,发现一红色瑞士卷纸盒,打开纸盒发现一红色塑料袋,红色塑料袋内有两层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物。尔后,严某在金平区金港广场车库停车时被民警抓获。同日,王某财亦被警方抓获。

经称重,上述白色块状物净重40.21克。经汕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块状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2021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到普宁市公安局池尾派出所投案。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共计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从宽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近年来,龙湖法院在对各类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优势,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审判实践毒品犯罪案例,加强禁毒的普法宣传,通过送法进社区、进校园,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帮教普法等活动,加强禁毒案例的警示宣传教育,多渠道、多层次进行禁毒宣传,为维护龙湖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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