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邢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邢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处以警告两次,又未经批准擅自脱离监管离开居住地,龙湖区司法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社区矫正对象邢某某缓刑的建议。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邢某某符合撤销缓刑条件,遂依法裁定对邢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为保障收监执行工作顺利进行,龙湖区检察院启动监督并持续推进收监执行程序,与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保持密切联系,督促执行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落实对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工作,罪犯邢某某最终被依法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