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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检察院依法对一宗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公开答复









2019年9月26日,龙湖区检察院依法对一宗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公开答复,当场向救助申请人高某甲宣布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并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此次公开答复会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区政法委领导、救助申请人住所地村委会书记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2019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高某乙(救助申请人高某甲的小儿子),沿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自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丹霞北街路口时,与何某驾驶的粤LAT342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致罗某、高某乙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后高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于1月22日死亡。龙湖区检察院在审查办理罗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人高某乙的家属高某甲可能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遂依法告知其可向龙湖区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2019年9月10日,高某甲委托其大儿子高某丙向龙湖区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龙湖区检察院依法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承办人员深入了解原案办理情况并多次到救助申请人高某甲位于揭西县的家中、当地村委走访、了解、核实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经查明,高某甲依靠其小儿子即被害人高某乙的经济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高某乙死亡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且肇事嫌疑人罗某也明确表示无力进行赔偿,救助申请人高某甲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龙湖区检察院遂依法决定予以救助。



公开答复会上,经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后,应邀参会人员踊跃发言,对龙湖区检察院司法救助体现的人文关怀、公开答复展现的阳光透明及办案人员严谨的办案态度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并希望龙湖区检察院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多为社会传递正能量。救助申请人听到救助决定后,对龙湖区检察院及时的救助、承办人热情的关心和支持表达诚挚的感谢。

今年以来,龙湖区检察院共依法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宗,共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8.5万元,其中9月份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宗,发放救助金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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