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负责人就最高检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日前发布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的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记者就案例选取的相关背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情况采访了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
记者:今年正值民法典颁布两周年,此时发布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指导性案例,基于何种考虑?
冯小光: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检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进一步深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民法典确认的各项民事权利保护落到实处。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日益增强,普遍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充分、更有效。民法典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它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为“经”,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纬”,系统构建了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全方位保护体系,特别是在民事权利保护方面有许多制度创新,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的范围和内涵。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将民法典对人民群众权利的保护落到实处,是对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重大考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是民事检察的基础性工作与核心内容,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对于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法律适用能力及纠偏引领价值。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有关权利保护的法治需求,促推民法典确认的各项权利保护落地落实,将人民至上司法理念落实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是进一步彰显民事检察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核心是对民事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但从业务属性上来讲,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又是以案件事实判断及民事法律适用为基础展开工作的,其中必然涉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问题。比如检例第157号陈某与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面对当事人穷尽各种方式解除合同无果的困境,检察机关通过抗诉不仅保证了民法典中合同解除制度的正确适用,还及时解除了当事人维权困境,切实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我们希望进一步引导各级民事检察部门在监督纠正错误司法裁判的同时,切实发挥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职能作用,将民法典精神落实到位。
三是进一步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高质量发展需要高水平法治保障,只有在法治这个“最大公约数”下,最广大人民群众才能享有更为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希望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引导各地通过监督工作促进民法典正确统一实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同时主动就发现的类案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记者:近年来,民事检察一直在强调精准监督,本批指导性案例如何体现精准监督?民法典时代,民事检察将如何做好精准监督?
冯小光: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检察机关必须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监督职责。精准监督的“精”,是要求检察机关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具体来说,精准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努力做到精准发现、精准审查、精准处理。
精准发现是民事检察监督精准发力的前提和基础,需要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民商事诉讼活动基本规律,了解相关经济社会领域发展动态,进而精准发现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般来说,民商事案件是经济社会的真实写照,是经济基础构成要素的变化在上层建筑领域的真实反映。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既需要对于诸如检例第155号案件中不正常的借贷行为、检例第156号案件中“一房二卖”等具备法律和政策的敏感性,也要及时发现民事审判权运行中需要改进和修正的问题,比如检例第154号、第156号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以鉴代审”或者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这是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前提与基础。同时,还要加强能动履职,增强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意识,比如检例第156号案的案件线索便是检察机关在另案中主动发现,进而依职权主动监督所涉民事生效裁判,积极主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精准审查与精准处理是实现精准监督的重要过程与方式,要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坚持“精准监督思维”与工匠精神,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并根据审查内容选取适当的监督方式。比如检例第156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是某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二者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名义上向某置业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实际是代某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旨在规避国家金融监管,违规获取高息。在精准审查本案某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规避行业监管,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等情形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认为通过个案纠偏可以起到以点带面、放大法律效果的作用,对于之后办理类似案件如何识别、监督地方金融组织违规发放贷款行为,进一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净化金融环境能够发挥指引作用,遂以提出抗诉方式予以精准监督。其他几个案例也是这样,检察机关通过合理选择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在监督纠正与民法典精神和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过程中,促进规范自由裁量权、规范司法鉴定、准确适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时代,为进一步做好精准监督,我们将是继续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抓实“质量建设年”为契机,以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等各项监督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能动履职,着力强化涉及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等领域民事检察案件的办理。在学好用好民法典法律条文基础上,综合考虑法、理、情,以监督促公正,努力实现民法典学习贯彻与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同频共振”,通过精准监督发挥好检察机关在落实经济社会政策、推进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记者:本批指导性案例不仅有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还有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请问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有哪些,如何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
冯小光:本批指导性案例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多元化、立体式监督格局。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监督方式包括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其中,对于法院生效裁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比如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情形,检察机关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本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三个案例是通过抗诉方式监督,有一个案例是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监督。
如何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呢?正如刚才谈到“精准监督”中提到的,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是精准处理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如果生效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错误,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且具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检察机关优先选择提出抗诉的监督方式,力争通过抗诉一件解决相关领域“面”上的问题。比如,检例第154号、155号、157号案件均是通过抗诉进行监督。而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对于同级法院进行同级监督的重要方式,相较于抗诉的“刚性”,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柔性、协商性的特征。如果生效裁判仅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这类案件由同级检察机关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与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监督方式相比,可以促使法院充分发挥内部审判监督机制作用,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比如,检例第156号案件是检察机关通过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的典型案例。
总的来说,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生效裁判的监督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将提出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互为补充、有机衔接,与其他监督方式一起共同组成多元化、立体式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努力将精准监督做深做实。
记者:本批指导性案例有两个案例聚焦民间借贷纠纷,基于何种考虑?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如何促进相关行业治理的?
冯小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高发态势,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占比非常高。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法律关系交叉繁复、案件事实也错综复杂,办理此类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既对一些常见的法律适用争议或者办案难点作出指引,也引导检察机关更好地助推相关行业社会治理,助力维护交易安全与金融秩序。
一是聚焦监督难点,提炼办案指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用以证明交付借款或还款的借据或收条等书证往往系孤证或者存在形式、内容上的瑕疵,签约到履约的证据残缺不全,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为监督难点。比如检例第154号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还款凭证不仅是孤证,而且四次鉴定意见之间存在矛盾。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并不直接当然成为判决依据,否则鉴定脱离审判程序,当事人无法抗辩,不仅诉权无法保障,也无法进一步查清事实。通过监督该案件,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办理类似民间借贷案件应统筹考虑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资质以及当事人在关键节点能否充分行使诉权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信,防止出现“以鉴代审”情况。
二是加强能动履职,促进行业治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呈现数量高、难度大的特点,也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秩序密切相关。当前,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背离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和引导资金特别是民间资金满足实体经济、“三农”、小微型企业、城市低收入者等融资需求的政策初衷,违背“小额、分散”原则,违法违规放贷,甚至违背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以首付贷、经营贷等形式违规向买房人放贷。这不仅增加自身经营风险,而且加大社会金融杠杆,增大金融风险,乃至危及国家金融安全。比如检例第156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中,小额贷款公司规避监管,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采取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违法手段,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多层嵌套式的高利转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此,检察机关一方面应当加强个案诉讼监督,通过调查核实查明违规放贷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更应心怀“国之大者”,立足个案审视类案及行业问题,准确理解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要求和司法实务要求,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解决相关问题,依法维护金融秩序与金融安全。
记者:最高检本批指导性案例既有老百姓普遍关心的房屋买卖,也有时常发生的租房纠纷,请问将这些“小案”选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是如何考虑的?
冯小光:正所谓民生无小事、民事大如天。本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些案件涉案标的不大,比如检例第157号陈某与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虽然租金不高,但当事人从刚开始装修承租的房子,就受到案外人阻拦,承租人几乎穷尽所有合同解除方式,比如协商、诉讼、发解除通知书等,可是租赁合同始终解除不了,租的房子也用不了:对于他来说,这就是十分难办的烦心事、难心事、揪心事,更是非常需要民事检察发挥作用帮助解决的大事。
因此,本批指导性案例我们着重选择一批百姓身边的小案,就是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体现出民事检察为人民的政治属性。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也集中体现在民事案件中。民事案件涉及面广、案件量大,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标的大小、纠纷难易,即使所谓“小案”,对于当事人来说,都关乎着个人与家庭的切身利益,都是“天大的事情”。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我们希望各级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能够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用心用情办好这些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让人民群众从具体案件中感受到法治阳光。
作者: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