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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预告 | 法治在线播出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专题节目《你知道吗?放生虽是善举,却不可随意而为,否则……》



放生是一种善举,我国自古以来也一直有放生的传统,但是,不少人却不清楚,放生不可随意任性而为,放生不当,也是有可能被追责的。去年8月,南澳的吴某就因为购买一只中国鲎准备放生而触犯了法律。





吴某在南澳经营一家海鲜小炒店,2021年8月的一天,吴某在路上偶然看到,有人摆摊售卖中国鲎,遂产生了购买后进行放生的念头。

行为人吴某:“我在路上遇到一个老渔民在卖,就买来准备放生,之前有看过人家这么做,我就想着说,跟别人一样买去放生。”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谢林鑫说:“他觉得这种中国鲎是有灵性的,通过购买这种中国鲎去放生,可以让他的生意兴隆。”





于是,吴某花30元钱买了这只中国鲎,因为暂时还没有时间去放生,吴某便将中国鲎养在了自己经营的海鲜店的海鲜池中。所幸,很快有群众发现了这只中国鲎并报了警。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谢林鑫说:“民警出警后在现场将行为人吴某,还有将这只活的中国鲎一并查获,民警侦查后以行为人吴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该中国鲎则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那么,什么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呢?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潮汕有不少跟鲎有关的俗语,潮汕人对鲎这种动物并不陌生,但很多人却不知道,因为人类的过度捕杀,这种最早出现在古生代泥盆纪的生物活化石,早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而根据2021年2月1日新调整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鲎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吴某购买中国鲎的行为,已经触碰到法律红线。

2021年10月19日,吴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移送南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综合案情,经认真审查后认为,吴某为了放生,而收购一只中国鲎,且未造成该中国鲎死亡,情节轻微,最终依法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谢林鑫说:“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行为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我们依法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4月29日,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为人吴某进行不起诉决定的宣告,并对吴某进行训戒教育,同时,南澳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吴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行为人吴某虽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将受到行政处罚。为此,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也呼吁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决不随意放生动物。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谢林鑫说:“当前我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多部法律规定,禁止擅自放生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应当选择适合放生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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