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
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14类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违法建设;
(二)擅自占道经营;
(三)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垃圾,乱倒污水;
(四)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广告;
(五)驾驶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违反规定随意变道、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在车行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和乘坐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七)行人通过路口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高空抛物;
(九)出租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
(十)在公共区域内圈占绿地、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十一)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二)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
(十三)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
(十四)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体育锻炼等活动时,使用电器、乐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来源: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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