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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普惠性科技金融政策效应,缓解小微科技企业贷款困难,进一步规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7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汕头市财政局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普惠性科技金融政策,更好地惠及小微科技企业,缓解小微科技企业贷款困难,进一步规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17〕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下称:“科技风补资金”),是指为企业增信、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小微科技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按规定设立的专门用于为本市合作金融机构对进入“汕头市普惠科技金融企业库”(下称:“科技企业库”)的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科技风补贷款”是指本市合作金融机构对进入科技企业库的小微科技企业提供可以按约定用科技风补资金补偿风险损失的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签订政银合作协议(以实际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准),对进入科技企业库的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科技风补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及信贷政策等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汕头市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以加强科技风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指导、协调,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审议下列事项:
        (一)“科技风补资金”管理制度;
        (二)“科技风补资金”代偿申请;
        (三)合作金融机构利用“科技风补资金”的贷款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科技风补资金”坏账核销;
        (五)“科技风补资金”补充方案,变更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六)“科技风补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七)“科技风补资金”的清算、撤销;
        (八)其他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科技风补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一)市科技局职责:
        1. 负责“科技风补资金”合作金融机构的征集和确定,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创新性融资产品;
        2. 草拟“科技风补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资金规模变更方案;
        3. 确定“科技风补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建立科技企业库,负责科技企业库日常管理工作;
        4. 负责开设“科技风补资金”专户及其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科技风补资金”的拨付;
        5. 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科技风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6. 负责相关信息公开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二)市财政局职责:
        1. 负责“科技风补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2. 对“科技风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监分局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科技风补资金”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银合作

        第六条 “科技风补资金”包括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投入和存续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由市科技局开设专户存放。
        第七条 “科技风补资金”专户由市科技局按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原则封闭运行。发生符合“科技风补资金”代偿情形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科技风补资金”专项用于“科技风补贷款”损失代偿,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提现、垫付,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本地金融机构参与“科技风补资金”工作。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本市小微科技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作为“合作金融机构”,由市科技局审核确定。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制定“科技风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二)承诺对本市小微科技企业的贷款规模放大比例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10倍(含)以上;
        (三)承诺对本市小微科技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或类信用贷款支持。信用贷款是指无抵质押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可通过专属评分卡(小微科技企业科技创新综合实力评分卡)评价企业,通过评价借款企业的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纳税额、现金流或技术能力等方面而发放的贷款;类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在企业提供一定抵质押物基础上,发放超过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
        (四)承诺加大对本市小微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下为进入科技企业库的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优惠利率,执行利率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含),且不以其他方式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五)能针对本市产业政策和小微科技企业经营特点,开发适合小微科技企业不同需求的各类融资产品;
        (六)同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进入科技企业库的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信贷风险补偿贷款。
        第十条  政银合作协议由市科技局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单个企业纳入代偿范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科技企业库

        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库的小微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情形: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且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汕头市产业导向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行业范围;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具备第十一条之情形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库。
        (一)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免申请直接入库;
        (二)符合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名下有1项已授权且有效的发明专利;
        2. 企业名下有1项当前有效的软件著作权;
        3. 企业名下有2项当前有效的实用型专利;
        4. 企业名下有3项当前有效的外观专利。
        (三)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企业;
        (四)拥有经认定的创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企业;
        (五)已进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在孵科技企业;
        (六)参加科技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
        (七)R&D(研发)经费经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研发投入占比在1%以上的科技企业;
        (八)已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华侨板”挂牌的科技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列入科技企业库的小微科技企业(华侨板挂牌企业可委托华侨板代办),向属地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一)汕头市普惠科技金融企业库申请表(附件8);
        (二)法人营业执照(如未三证合一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证明、在孵企业(省级及以上)证明、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科技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属地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区(县)科技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科技局对批准进入科技企业库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企业,自公示期满次日起,进入科技企业库。

第五章 贷款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科技风补贷款”,应当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华侨板挂牌企业可委托华侨板代办),合作金融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贷款审批手续,并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函(附件1)。
市科技局在收到推荐函后,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附件2)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市科技局的审批意见按规定发放贷款,并在每月8日前将上月企业贷款发放情况报市科技局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向入库小微科技企业提供可纳入“科技风补资金”代偿范围的贷款包括信用贷款与类信用贷款。
        第十八条  一家企业只能向一家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科技风补贷款”,且只能在信用贷款或者类信用贷款中任选一种。

第六章  风险控制、代偿及核销

        第十九条  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为有限责任,以“科技风补资金”总额度为限承担总的风险补偿责任。超出“科技风补资金”总额度损失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自行负责。
        单项贷款的风险补偿,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作协议的有关约定履行。
        第二十条  政银合作协议签订一年后,当合作金融机构“科技风补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余额/贷款总余额,下同)达到3%时,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书面向市科技局报告风险预警;当合作金融机构“科技风补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市科技局有权暂停合作金融机构新增“科技风补贷款”业务。
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科技风补贷款”新增贷款业务。双方对于中止前发生的“科技风补贷款”,应当按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科技风补贷款”发生逾期超过30天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按贷款协议约定计算风险损失,并向市科技局提出代偿申请。
风险损失由“科技风补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各50%比例承担。“科技风补资金”代偿的利息计至提交信贷风险补偿贷款代偿申请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时,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使用汕头市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贷款的申请函(附件3);
        (二)贷款借据及合同;
        (三)贷款逾期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收到合作金融机构代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联席会议审议。
金融机构代偿申请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书面回复(附件4),并会同市财政局拨付代偿资金。
“科技风补资金”向合作金融机构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向市科技局书面(附件5)确认,并由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按有关协议依法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双方承担风险比例返还,并向市科技局书面(附件6)报备。
        第二十四条  若贷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情况终结的情况下,合作金融机构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按年度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在“科技风补资金”中按比例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汕头市小微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核销审批表原件(附件7);
        (二)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核销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企业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予以除名,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获得“科技风补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还本付息或到期不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且造成“科技风补资金”损失的;
        (三)挪用或改变“科技风补贷款”用途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科技风补贷款”行为的;
        (五)恶意逃废债务导致“科技风补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政银合作协议签订6个月后,合作金融机构实际放款总额低于所承担的科技风补资金额度4倍的,市科技局可将合作金融机构所承担的科技风补资金剩余额度转划为由其他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交“科技风补资金”业务开展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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