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河畔MIP化改造项目

解读《民法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应的,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9部法律同时废止。



涉及住建领域与原法律规定发生变化的法条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共有五条,今天解读第一条。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旧的《物权法》第75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与旧的《物权法》第75条相比,增加了“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来源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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