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20〕51号)等文件精神,方便我市托育机构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民办非企业机构,促进普惠性托育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二、命名原则和业务范围
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托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流程
区(县)卫生健康局预备案审核→区(县)民政局注册登记。
四、预备案审核申请材料
1.预备案申请书(附件1);
2.章程草案(附件2);
3.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托育机构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3);
5.托育机构内设机构登记表(附件4);
6.机构负责人填写《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5);
机构负责人资格:大专以上学历证明,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履历证明;或者幼儿园园长证明;以上二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7.场地证明。
(1)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如产权人非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产权人关于房产作为托育机构场地使用的情况说明)。
(2)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资料提交:室外活动场地说明和图片,必要时增加保障安全承诺书等材料。
五、预备案审核流程
托育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健康局提交预备案审核申请材料(每份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区(县)卫生健康局接收托育机构预备案审核申请全部材料后,对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预备案审核批复(附件6)。
六、注册登记
托育机构取得预备案审核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七、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根据《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修改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内容的通知》(汕市卫专函〔2021〕86号)的指引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三)幼儿园开设托班,拟在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业务范围增加“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应按照《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的通知》(汕市卫函〔2022〕28号)的要求取得经教育部门审核的《汕头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备案表》(附件7),并根据《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修改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内容的通知》(汕市卫专函〔2021〕86号)的指引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附件8)。凭《汕头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备案表》和《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在原注册登记的民政部门更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附件:1.托育机构预备案申请书
2.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3.托育机构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托育机构内设机构登记表
5.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
6.关于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7.汕头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备案表
8.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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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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