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二)
颜某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本案是一起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是汕头市司法机关克服网络商标犯罪案件犯罪数额查证困难问题、合力打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起,颜某莉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售卖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期间,颜某莉通过网络平台根据客户订单需求,向同案人巫某伟(已被判刑)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硒鼓并加价转售,具体由巫某伟安排巫某禄(已被判刑)联系快递将硒鼓代发给客户。
201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颜某莉,现场查获惠普品牌假冒硒鼓4个、三星品牌假冒硒鼓10个、佳能品牌假冒硒鼓27个,价值23342元。经查明,至案发时颜某莉已转售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共计342923.89元。
法院判决
汕头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 颜某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后,颜某莉以其只是间接故意、部分“刷单”、罚金过高为由,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为缓刑并处2万元以下罚金。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颜某莉所售商品并非在授权经销商处购入,且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应当认定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错误认知。对于颜某莉提出的存在“刷单”不真实交易的辩解,在其知悉、掌握实际销售数据的情况下,未能提供区分“刷单”部分的线索或方法等反证,无法证实存在“刷单”行为,不予剔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数额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金额是认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主要依据。电子证据存在易更改、易灭失、难固定、难筛选等特性,致使网络商标犯罪案件在认定销售数量、价格方面相对传统商标犯罪案件取证困难。本案中,司法机关及时调取收集相关电子数据、快递单据证据,法院综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电子数据、快递单据信息等证据对销售数额进行认定,有力打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来源:汕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