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preview2020年5月,龙湖外砂的王女士在路边乘凉时,遭遇无妄之灾,一辆轻型货车在拖行报废小面包车过程中,面包车一个轮胎脱落,撞到了王女士,导致王女士受伤入院。围绕事故的赔偿问题,王女士与轻型货车司机,以及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两家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那么,法院最终如何判决呢?
2020年5月28日晚,安徽人刘某驾驶轻型货车,拖行一辆发动机及主要机件已被拆除的报废小型面包车,从外砂李厝出发,要前往外砂五香溪村拆解,途经仁和里村路段时,小型面包车一个轮胎突然脱落,撞到在附近乘凉的王女士,导致王女士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它脱落了一个后轮,滚了大概有30多米,碰到一个在乘凉的老妇人,就导致了这个后果。
——被告 刘某
事后,司机刘某卖掉了涉案的轻型货车,先后为王女士垫付了32000多元医疗费。2020年6月10日,交警龙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女士对本次事故免负责任。2020年10月15日,司法鉴定中心就王女士的伤残程度等出具了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为,一、原告伤残程度为10级伤残;二、后续医疗费为15000元,康复费为2000元;三、护理期为100日。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岳雷
涉事的轻型货车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然而,两家保险公司都拒绝赔偿王女士的损失。不得已,王女士到龙湖区人民法院外砂法庭起诉华安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和司机刘某。2021年4月8日,外砂法庭法官去到仁和里村,巡回审理这起案件。法庭上,原、被告四方就涉案车辆是否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否应追加被拖行的小型面包车为被告两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拖行报废小型面包车的行为,不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轻型货车不是长期专门用于牵引车辆,而是临时牵引车辆,轻型货车与小型面包车也并非长期处于拖拽状态,其行为不具有持续性,故要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依据不足。
——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育彬
对于是否追加被拖行的小面包车为被告的问题,龙湖区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被拖行的小型面包车发动机及主要机件已被拆除,已非通常意义上的机动车辆,在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将该车列为事故车辆,最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也表示无法明确需要追加的被告。
——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育彬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和交通费,共计15.3万多元。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万多元,扣除被告刘某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华安保险公司还应赔偿9万多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5.3万多元,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刘某垫付的医疗费2.2万多元,阳光保险公司还应赔偿3.1万多元。龙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华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9万多元,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1万多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仁和里村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地,村民们对该交通事故的关注度普遍较高,通过在该村开展巡回审判,一方面可以利用这次巡回审判对村民们进行普法宣传,满足村民们的法律需求。
——龙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育彬
阳光保险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视线君说:
这起案件再次告诫我们,驾驶人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驾车出行时要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不要带隐患上路,保证行车安全。而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也应规范、严谨,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公平,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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