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涉及中科院微电子所享有的一种名为“半导体器件结构及其制作方法、及半导体鳍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涉及FinFET芯片制作技术。英特尔公司针对上述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38936号审查决定,认为该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英特尔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判决驳回了英特尔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英特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英特尔公司上诉主张,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想到涉案专利的制作工艺,因此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辩称: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制作步骤,而且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明确指引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直接用MOS平面器件中的技术手段来解决涉案专利FinFET器件中“栅极线之间的切口存在而造成的侧墙电介质填充空洞”的问题。
中科院微电子所二审述称:一是英特尔公司对对比文件的解读缺乏中立、客观,且对比文件也未公开或教导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二是被诉决定有关创造性的评述方法合理合法,且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所公开的技术特征仅涉及权利要求中的其中一个,因此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正确。
本次庭审最高法知产法庭采用远程视频模式开庭,持续三个多小时,三方激烈交锋,均作了充分陈述,在落实防疫规定的同时,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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