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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普法小喇叭】涉土领域法律常识(9)



为方便基层群众学习法治知识,提升法治素养,2021年汕头市普法办联合汕头大学法学院制作了《村居普法系列读本》,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婚姻家庭、劳动就业、纠纷处理、涉赌博、诈骗等的法律常识编印成口袋书,使法律条文通俗易懂,好学好记。市普法办将通过“每日问答”的形式,在“汕头普法”公众号上进行线上宣传,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学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解决身边的问题。



今天

汕小法为大家带来的是

《涉土领域法律常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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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村民委员会宣传,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里的“土地经营权”如何理解?



土地经营权是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新设立的一种权利类型,目的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的要求。《民法典》第339条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如此一来,农民可以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以推动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







 02







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1)出租,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为该人设立土地经营权。

(2)入股,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其他方式,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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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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