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汕头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广东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按规定应指定一级机构管理人为管理人,鉴于我市只有二级机构管理人,考虑到债务人涉及地方性因素较为复杂,为方便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同时达到以先进管理人带动提升本地管理人业务水平的目的,汕头中院决定创新方式,鼓励一级机构管理人与我市的二级机构管理人组成联合管理人进行申报,或者在一级机构管理人被选定后自行选择我市的市二级机构管理人组成联合管理人。随后汕头中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选任管理人公告,公开竞争选任该案破产管理人。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深圳的一家破产清算事务所(一级机构管理人)与我市二级机构管理人组成的联合管理人被确定为管理人,并组建管理人团队开始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本次管理人选任模式,是健全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提升我市管理人队伍水平的有益尝试,为提高破产案件质效奠定了基础。下一步,汕头中院将继续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破产审判市场出清和重整救治功能,继续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机制,依法审理各类破产清算案件,助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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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事审判第三庭
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