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核”的对象不同。即,核的分别是什么?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由于行政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限、执法目的不同,纪检监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的“核实”,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的,已经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的“再次认定”。同时,从保护党员、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当按照自身职责权限进行核实,方可作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事实依据。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时进行的“初步核实”,针对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发现的反映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属于职权范围内对违纪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的“初次核查”。
二是“核”的阶段不同。即,分别什么时候“核”?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由此,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适用于立案前后,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履行立案程序,需要补强证据进一步核查的可以采取相应审查调查措施。但是,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执法的基础环节,初步核实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是在立案前对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判明和掌握问题线索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调查,避免立案审查调查的盲目性,维护监督执纪执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其适用于立案审查调查之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履行特定审批程序,不能采取立案后才能采取的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是“核”的要求不同。即,核的重点以及标准分别是什么?虽然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调查措施、取证手段上存在差异,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定效力,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同样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纪法衔接条款,一般只需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形式审核即可。而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初步核实,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由于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种类繁多、千差万别,真实程度不一,需要进一步了解和核实,以搞清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可靠性,再确定是否立案。故,初步核实的基本要求就是重在收集客观性证据,了解核实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收集证明问题是否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
四是“核”的处理不同。即,核后分别如何处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在核实中,既要尊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对核实无误的,严格按照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要求给予相应处分;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此外,对于依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行政处罚发生变化,对原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处分档次等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再次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但是,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初步核实结束后应当综合分析,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单位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不能直接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的“核实”,与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的“初步核实”,都是对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了解、证实的活动,但是二者在适用对象、适用阶段、适用程序、适用要求、适用结果等方面存在不同,应当准确把握“核实”工作的共性和个性关系,精准把握执行相关规定,确保纪检监察权力依规依纪依法运行,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