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一方面生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另一方面心理也处于不稳定的发展期,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始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保护原则。在法律上,也相应有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其中之一。那么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呢?今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
2020年5月的一天晚上,16岁的在校学生王某冲与朋友在龙湖区一家酒吧喝酒时与他人发生口角。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洪俊龙说:“跟邻桌的同样也在喝酒的一群年轻人发生了一些口角,因为都是年轻人,而且都喝了酒。一时冲动,所以就口角,双方不肯互相忍让,最终就导致了发生了肢体冲突。”
肢体冲突发生之后,两拨年轻人仍不肯互相忍让,反而各自打电话“搬救兵”,致使双方冲突进一步升级,最终演变成斗殴。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洪俊龙说:“王某冲他也没有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而是自己纠结了同伴,持西瓜刀回来报复,所以最终是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
这起案件最终导致6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2人轻微伤、4人未达轻微伤。案发后,王某冲在其家长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王某冲一方与斗殴的另一方互相赔偿并互相谅解。
2020年7月17日,王某冲一案移送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王某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也发现,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涉案双方均有过错,事后达成谅解,化解矛盾,而且犯罪嫌疑人王某冲犯案时系未成年人,在某中学读高二,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考虑对其做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那么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呢?
洪俊龙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对一些本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就设定一定的考察期限以及相关的义务,如果在考察期间内,他能够遵守我们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义务。那在考察期结束之后,我们就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按照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有五个条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候是未成年人;
第二、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是刑法分则第4、第5、第6章规定的罪名;
第三、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第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起诉条件;
第五、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只有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才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洪俊龙说:“王某冲他作案时候是未成年人。而且他触犯的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罪名,他作案之后有自首情节,而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那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他的相关的一些量刑情节,我们认为说他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因此他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条件。”
在形成附条件不起诉初步意见的同时,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还委托汕头大学法律援助研究中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办公室,对王某冲犯罪背景开展社会调查。
汕大的师生在接到检察院委托之后,便迅速选取访谈对象、讨论确定提问大纲,随后分组对王某冲社会关系、成长背景等展开调查,并最终形成相关调查报告。
汕头大学法学院学生黄若雅说:“我们是深切地感受到其实对未成年人的一个时时刻刻的引导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这个案件里面这个当事人,他事实上可以属于是一种交友不慎而陷入到现在这样一个局面。”
汕头大学法学院学生谢冰洁说:“他不是那种传统意义上说的不良少年,他只是可能在青春期的时候,就是像大部分的孩子一样都会陷入这个迷茫期。所以最后我们对检察院那边做出的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2020年8月31日,龙湖区检察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举行听证会,就王某冲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随后检察机关综合各方意见,最终对王某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洪俊龙说:“主要是考虑到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当然是王某冲他符合这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另一方面王某冲他是一个高二的学生,他即将面临高考这样一个重大的人生节点,那如果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之后,有利于他放下这个包袱,回归学校,从而能给他创造更好更快回归正常生活的这样一个条件。”
对于一时糊涂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人文关怀,传递了司法温度,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了司法权威。
信息来源 | 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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