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出行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记者从汕头交警了解到,已在禁鸣区安装了5个禁鸣电子监控器,如被监测到将会按交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5个点分别是:
1、海滨路与新兴路交叉路口(东往西方向电警杆上);
2、金环路与中山中路交叉路口(北往南方向电警杆上);
3、韩江路与黄山路交叉路口(南往北方向电警杆上);
4、金砂东路与黄山路交叉路口(东往西方向电警杆上);
5、磊广大道与达南路交叉路口(东往西方向电警杆上)。
那么,汕头哪些区域禁鸣喇叭呢?早在2011年5月,汕头交警发布《关于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其中就提到,每天0时至24时,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
《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也有规定,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在市区范围内未实行禁鸣的区域和南澳县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汕头政务发布、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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