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毒品罪犯林某明、林某俊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俊意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福建贩卖,便与被告人林某明联系,商定以每千克3.4万元的价格购买毒品。2016年11月8日,林某俊驾车与女友赵某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惠来县隆江镇,与林某明进行毒品交易。林某俊将23.8万元现金交给林某明。次日,林某明将毒品交给林某俊。公安人员在林某俊驾车返回福建的途中将其抓获,在其车辆后备箱备用轮胎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包,净重共6922克。之后,公安人员先后两次在林某俊、赵某兰共同租住的房间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3619克,以及枪支1支、射钉弹246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归案后拒不认罪,之前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被告人林某俊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之前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且其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对林某明、林某俊的死刑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两名罪犯与近亲属见面,充分保障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