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是宝贵的矿产资源,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系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岸线资源、保持滨海地形地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受利益驱动,非法采挖海砂活动频繁发生、屡禁不止,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和地质环境,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2021年6月,龙湖法院依法对四名结伙非法采挖海砂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
【案情一】
2019年4月,被告人郭某勇向陈某龙租赁“海盛589”号船,并对该船进行抽砂设备加装,后雇佣被告人康某展担任该船船长,由其负责处理航行、生产、管理、招募船员等事项,康某展又招募另外10人作为船员(均另案处理)。
同年11月10日,郭某勇指使康某展驾驶“海盛589”号船前往台湾浅滩附近海域非法开采海砂。同月11日下午2时多,康某展驾驶“海盛589”号船,和其他同案人从福建省龙海市出发前往台湾浅滩海域,至同月12日凌晨2时许到达该海域附近。后在康某展的组织下,使用加装在船上的抽砂设备进行非法采砂。期间,由康某展在驾驶台通过电控装置操控抽砂设备,由康某道负责机器设备看管维护工作,其余同案人在康某展的指挥下非法采砂。当天上午7时许,“海盛589”号船抽砂完毕被海警舰艇发现并查获。
经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对上述船只的海砂进行测量及广东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船只海砂的估价,总计价值为861052元。
经汕头海警局核查,该案案发海域及查获点海域经纬度均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经向福建省船舶检验局核查,“海盛589”号船船舶证书与船舶登记档案资料一致。经向丹东市自然资源局核查,“海盛589”号船未向该单位申办过开采海砂相关许可证。
同年12月3日,汕头海警局对本案立案调查,并对自愿留在“海盛589”号船上看管船只的康某展、康某道传唤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案情二】
2019年5月,被告人郭某勇向陈某清租赁“海盛999”号船,后雇佣被告人康某辉担任该船船长,由其负责处理航行、生产、管理、招募船员等事项,康某辉又招募另外7人作为船员(均另案处理)。同年7月,郭某勇在船上非法加装抽砂管、电机等抽砂设备。同年11月9日,郭某勇指使康某辉驾驶“海盛999”号船前往台湾浅滩附近海域非法开采海砂。同月10日晚上10时许,康某辉驾驶“海盛999”号船,和其他同案人从福建龙海市出发前往台湾浅滩海域,至同月11日中午到达该海域。
同月12日凌晨4时许,在康某辉的组织下,其本人负责在驾驶台通过电控装置操控非法加装在“海盛999”号船右舷的抽砂设备,其余船员在康某辉指挥下开始采砂,将抽取的海砂分别装满了船只前甲板第三、四、五、六、七号船舱。当天早上6时51分许,康某辉发现海警执勤舰艇,即驾船逃离。在逃离期间,康某辉为毁灭证据,一边加速驾驶“海盛999”号船,一边操纵船上过驳输送带等机器将该船非法开采得来的海砂倾泻到海里。执勤舰艇鸣警笛示警,并通过电台、广播、喊话等方式多次向“海盛999”号船表明海警身份,要求停船配合检查并停止往海里倾泻海砂,但康某辉等人拒不配合并继续倾泻海砂。至当天上午9时许,执勤舰艇通过水炮攻击、堵截航向等方式成功拦截并强行登临“海盛999”号船,执勤人员随即对该船进行控制并制止其继续卸砂,后检查发现仅在第五号船舱内剩余部分海砂。
经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对上述船只的海砂进行测量及广东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船只海砂的估价,总计价值为17803元;该船逃离期间倾泻进海里的海砂价值为619434元。
经汕头海警局核查,该案案发海域及查获点海域经纬度均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经向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及漳州海事局核查,“海盛999”号船船舶证书与船舶登记档案资料一致。经向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核查,“海盛999”号船未向该单位申办过开采海砂相关许可证。同年11月16日,汕头海警局对本案立案调查,并对自愿留在“海盛999”号船上看管船只的康某辉传唤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同月20日,郭某勇到汕头海警局投案。
另查, 郭某勇曾因多次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勇、康某辉、康某展、康某道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分别结伙采挖海砂,构成非法采矿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该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分别判处:郭某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康某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康某展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康某道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本案被告人郭某勇指使康某辉等人驾船前往台湾浅滩附近海域非法开采海砂,破坏了海岸线结构和水流动态平衡,破坏沿海渔业资源生存繁衍环境。本宗案件对各被告人在参与非法采砂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进行严格区分,在此基础上逐一确定各被告人的刑期,并处四被告人罚金共计五十五万元,有力地震慑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维护国家自然资源利益,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对增强社会公众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促进自然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和现实意义。
信息来源 | 龙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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