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在宣传报道中规范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有关称谓,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事业宣传报道,中国残联宣文部印发了《关于宣传报道中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有关称谓的通知》,公布了10条关于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的规范称谓。
1
建议使用“残疾人”这一法定称谓,“残障人士”等残疾人乐意听到的称呼也可酌情使用;
2
与残疾人对应的是“健全人”,不用“正常人”来对比;
3
注明身份时,只打职务、通用称谓即可,类似“北京市民XXX”,无需强调残疾人身份;
4
“残疾人”就是一个群体的概念,不必再用“残疾人群体”这样表述;
5
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或简称“中国残联”,不用“中残联”;
6
称“残疾运动员”“残奥运动员”,一般不称“残疾健儿”“残奥健儿”;
7
称“孤独症”,不用“自闭症”;
8
可称“盲人”或“视障人士”,禁用“瞎子”等贬损称谓;可称“聋人”或“听障人士”,一般不用“聋哑”等称谓;可称“肢体残疾人”或“肢残人士”,禁用“瘸子”等贬损称谓;可称“言语残疾”或“言语障碍”,禁用“哑巴”等贬损称谓;可称“智力残疾”或“智障人士”,禁用“傻子”“弱智”等贬损称谓;可称“精神残疾”或“精神障碍”,禁用“疯子”等贬损称谓。
9
目前我国已从“无障碍设施建设”慢慢向整体“无障碍环境建设”过渡,因此提到无障碍时,可多用打造“无障碍环境”等表述;
10
英文翻译时,残疾人多用“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PWD)”。
编辑:宋姣
审核:蔡泽明
来源:特教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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