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抚养典型案例
案例五
基本案情
洪某霞与彭某荣婚后于2003年8月21日生育长子彭某隆,2011年1月8日生育次子彭某怀。后因感情不和,洪某霞于2016年4月1日向汕头金平法院起诉要求与彭某荣离婚。经审理,金平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洪某霞与彭某荣自愿离婚,长子彭某隆由洪某霞抚养,次子彭某怀由彭某荣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等协议。
2017年6月14日,彭某荣与刘某霞结婚。此后,彭某怀随彭某荣和刘某霞一起居住生活。2019年9月4日,彭某荣去世。2020年初,洪某霞带彭某怀到潮安县江东镇一起居住生活至今。
洪某霞认为,前夫彭某荣已去世,刘某霞与彭某怀的血亲基础关系不存在,且刘某霞没有悉心照料彭某怀,双方之间的感情薄弱,而自己有能力,也愿倾尽所有抚养孩子。所以她要求刘某霞将彭某怀归还给她抚养,并配合将彭某怀的户口迁回她处,但遭到刘某霞的拒绝。
2021年3月12日,洪某霞向汕头潮南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诉讼中,彭某怀要求随原告洪某霞生活。
裁判结果
潮南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变更彭某怀由原告洪某霞抚养。
法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之间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洪某霞与彭某荣虽然离婚,彭某怀随父亲彭某荣一同居住,但洪某霞对彭某怀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后彭某怀的原监护人彭某荣死亡,原告洪某霞作为彭某怀的生母,有义务监护和抚养彭某怀。被告刘某霞与彭某怀生父的婚姻关系已终止,其与彭某怀的继母子关系自然解除。在原告要求领回彭某怀时,其无权干涉。彭某怀已年满8周岁,要求随原告生活,且原告也有能力抚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变更彭某怀由其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血亲关系是无法断绝的,每个父母对自己的孩子都有养育的责任,即使夫妻关系已经结束,但亲子关系仍然存在。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根本目的是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要尊重孩子的意愿,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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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潮南区人民法院
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