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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口罩”骗得200多万元获刑12年

   3日下午,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普宁市看守所开庭审理3宗防疫期间以卖口罩为名实施的诈骗案并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洪、李某仔、李某鑫有期徒刑12年、6年10个月和4年,并处罚金60万元至3万元不等。同时,责令3名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所得钱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洪从1月25日至2月6日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口罩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虚假信息、图片,诱骗被害人向其购买口罩,先后多次诈骗方某和、庄某林、杜某龙等被害人钱款共242.943万元。期间,张某洪在其家属劝说后主动归还赃款36.515万元,后来在被害人的催讨下归还赃款23.64万元,共归还赃款60.155万元,其余赃款182.788万元均被用于网络赌博投注活动。

  被告人李某仔于1月26日起,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在被害人张某杰加其为微信好友后,其以有大量口罩出售、可以预订等借口诱骗张某杰下单,并在张某杰催单时,先发部分现有口罩以继续骗取张某杰的信任,诱骗张某杰代其朋友再次下单,后又以原订购口罩厂家已发货、准备装车等借口诱骗张某杰再次下单,先后3次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杰18.7万元。

  被告人李某鑫于1月28日起,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灿老板”(网名)、陈某、李某锋和李某芬,以销售用于疫情防控口罩的手段累计骗取被害人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仔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互联网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鑫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洪、李某仔、李某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 多次实施诈骗,应予从重处罚。张某洪、李某仔、李某鑫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李某仔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李某鑫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普宁市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对涉疫情犯罪案件启动快审机制,实行快立快审快判,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上述3宗涉疫情刑事案件,从案件受理到集中宣判,全程历时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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