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发布的九个案例均为民法典颁布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人格权司法保护的显著成果。
民法典颁布后
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
2.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
——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
3.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
——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
4.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
——“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5.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6.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
——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
7.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
8.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
——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
9.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利用竞争对手名称
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
构成侵害名称权
——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
一、简要案情
某虎公司系某搜索引擎运营商,旗下拥有搜索广告业务。甲公司为宣传企业购买了上述服务,并在3年内间断使用同行业“乙公司”的名称为关键词对甲公司进行商业推广。通过案涉搜索引擎搜索乙公司关键词,结果页面前两条词条均指向甲公司,而乙公司的官网词条却相对靠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网络推广时,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客户引流,侵犯其名称权,某虎公司明知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仍施以帮助,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某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30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其名称权。乙公司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其名称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甲公司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营销,必然会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已侵犯其名称权。某虎公司作为案涉搜索引擎运营商,对外开展付费广告业务,其对甲公司关键词设置的审查义务,应高于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某虎公司未正确履行审查义务,客观上对案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甲公司、某虎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65000元。
三、典型意义
名称权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标识性权利,已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本案立足于数字经济发展新赛道,通过揭示竞价排名广告的商业逻辑,明确他人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通过“蹭热点”“傍名牌”等方式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同时,本案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进行了厘定,敦促其利用技术优势实质性审查“竞价排名”关键词的权属情况等,对制约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构筑健康的品牌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濠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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