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已形成的纠纷,解决的一般规律是越往后端风险越多、难度越大、程序越繁、成本越高。在以往的债务案件中,部分应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领取判决书后存有侥幸心理,想方设法逃避履行,甚至转移、抽逃财产。当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可能因为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或执行不能。由此造成生效判决执行难的后果,无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对此,鮀浦法庭借鉴“枫桥经验”,从多元化解矛盾、源头治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发,以鼓励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促进执行效率提升为目标,推行解决民事纠纷微改革举措,在民事判决书附页增设“未履行风险提示书”。提示书的内容主要是:列明具体履行方式,提示未自觉履行债务应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警示未自觉履行债务可能受到消费限制、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和可能承担的其他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等,敦促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司法裁判对已发纠纷的化解以及未发纠纷的评价,是以司法的终局性、权威性为前提的。人民法院的裁判一旦作出,就宣告纠纷已获解决,争议各方都必须服从、履行裁判。因此,强化司法审判的指引、评价作用和司法裁判本身的终局性、权威性,同样是诉源治理的题中之意。民事判决书附页《未履行风险提示》虽非判决书主文,但与主文一样具有向当事人释法明理之作用。通过在民事判决书附页中向当事人释明不履行判决的相应后果,警示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从源头上减少法院的执行案件量,减轻执行案件难度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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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平区人民法院
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