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其境内活动涉及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7个方面和济困、救灾2个方面,与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附视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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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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