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委托林某、谢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林某、谢某并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王某的近亲属,王某便想通过自己所在的社区林厝村委会予以推荐。此后林某、谢某向外砂法庭提交了加盖有“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林厝村民委员会证明专用章”的《推荐证明》。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翻阅案卷材料发现,该《推荐证明》上加盖的印章模糊,且林厝村隶属外砂街道而非龙华街道管辖,故对该印章的真实性存疑。于是,承办法官随即约见当事人王某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谢某,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并发函至林厝村委会询问该印章真伪,后林厝村委会答复该村委会没有上述印章。
在承办法官仔细询问下,得知王某因有事无暇前往所在社区林厝村委会办理推荐手续,于是由林某委托朋友张某前往林厝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但实际上张某并没有前往村委会办理手续,而是私下联系一外地籍男子,由该男子伪造了“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林厝村民委员会证明专用章”,并加盖在《推荐证明》上。林某、谢某在没有核对印章真伪的情况下便将《推荐证明》提交到法院。
因张某上述行为妨碍了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外砂法庭遂依法对张某罚款并予以训诫,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张某对自己通过他人伪造印章的行为,向法院作出深刻反省和检讨,表示将吸取教训,认真悔改,愿意接受法院对自己作出罚款决定的处罚,并交纳了全部罚款。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龙湖法院外砂法庭对不讲诚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处,既确保人民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依法维护各方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亦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诉讼秩序,树立诚信诉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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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融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