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原告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头条公司)与被告某技术服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在应知用户利用其所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实施侵害两原告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情况下,虽然采取了通知-删除措施,但未能“有效制止侵权”,应对A平台用户提供38条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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