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关于试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2021年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税务执法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决定在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十税合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综合申报的基础上,试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纳税人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申报表》。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发布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仍可继续使用。
三、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试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税务执法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试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以下简称综合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综合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和企业所得税等11个税种。
二、为什么实行综合申报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在2019年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2021年6月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十税合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综合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一)优化办税流程。综合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1个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二)减轻办税负担。综合申报支持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同时申报,有利于减少申报次数,并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三)提高办税质效。综合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多税种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怎么进行综合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纳税申报时,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
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四、综合申报的税种纳税期限有何变化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前。
(二)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三)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和耕地占用税外的其他税种,采取按期(月,季,半年,年)申报方式的,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采取按次申报方式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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