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10月15日公布了惠州中院近日对揭阳市惠来县委原副书记王一干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王一干犯四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王一干利用担任揭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时任揭西县委组织部出纳林某、司机陈某,采取虚开发票手段实施平账行为,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483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开支、归还私人借款或存入个人账户。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一干利用担任惠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国家工作人员郑某、方某等39人的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支持,非法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76。3万元、港币7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案发前,王一干分别向郑某退款人民币3万元,向蔡某退款人民币5万元。
2015年,被告人王一干在担任惠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为获得职务提拔、调整,请托时任惠来县委书记邱辉盛提供帮助支持,送给邱辉盛一套实木家具,价值人民币14万元。
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王一干在担任惠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自设名目,决定以节日补助、加班补助、在岗人员生活补助等名义,将财政拨付的公款共计人民币44。33万元私分给干部、职工。
惠州中院认为,被告人王一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一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其受贿所得的人民币68。3万元、港币7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所得的人民币43。4836万元发还揭西县委组织部;私分的公款人民币44。33万元,发还惠来县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