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房
租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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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住房租赁行业予以税收支持。下面我们来看看新政策有什么新变化吧~~
1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的征收率从5%下调到1.5%,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适用;需要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也能享受上述优惠。
具体政策变化如下:
(点击表格可放大查看)
注意!重点来咯~
01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02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目前我省暂未有相关下调标准,待上级部门有标准后再另行公布。
03
表中所说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温馨提示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保障性住房的认定流程及认定资料请留意住建部门近期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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