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近日,濠江法院公开审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濠江区第一例袭警犯罪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许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许某因准驾不符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途经濠江区华侨医院路口被濠江交警大队二中队执勤人员查获。交警现场依法对许某开具强制凭证并对其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进行暂扣,许某拒不配合且一直在现场纠缠,民警翁某上前对其劝阻时被许某咬伤左手,严重影响了交警的执法,造成现场交通秩序混乱。最后,执勤民警与辅警合力将许某带上警车,并带至濠江交警大队。
濠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撕咬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亦取得被害民警的谅解,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许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近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濠江法院表示,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公民的守法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也是法治的关键。本案被告人许某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对该犯罪行为的惩处,既是保障民警的人身安全,也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正当维护,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精神。如果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服,也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寻求救济,而不能以此作为其袭击正在执法的警察之理由。袭警罪的正式确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构筑了保障民警依法履职的防线。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法律尊严不容践踏。让我们一起遵纪守法,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法治环境。
信息来源:汕头融媒集团;濠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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